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电话:韩老师18543114355~~~~~李老师13689810801
邮箱:jlszljspj@126.com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328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3号办公楼4层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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