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鉴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2023-04-17 8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鉴专家和评鉴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鉴专家库制度,保证评鉴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鉴质量,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鉴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鉴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鉴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质量技术评鉴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人员。
  第五条 入选评鉴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有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的专业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三)掌握从事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专家入选评鉴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鉴专家聘请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颁发评鉴专家聘请书。
  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评鉴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八条 根据质量技术评鉴工作需要,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确定参加专项评鉴专家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参加专家组的评鉴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鉴意见,并对评鉴结论负责。
  第九条 对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鉴专家评鉴工作的具体情况,评鉴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评鉴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鉴工作的,停止担任评鉴专家,并从评鉴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一条 评鉴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鉴工作聘请,担任评鉴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评鉴工作独立提出评鉴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鉴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鉴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评鉴项目有牵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鉴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鉴工作情况,遵守保密制度;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鉴;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鉴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评鉴工作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鉴活动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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